計量測試檢驗公司主要做什麼的(什麼是檢驗檢測機構)
2023-09-23 03:23:32 3
計量測試檢驗公司主要做什麼的?什麼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所說的「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一個機構?還是指「檢驗機構」和「檢測機構」兩個機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計量測試檢驗公司主要做什麼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計量測試檢驗公司主要做什麼的
什麼是檢驗檢測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所說的「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一個機構?還是指「檢驗機構」和「檢測機構」兩個機構?
我們來看「檢驗檢測機構」的定義: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第二條的定義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這個定義其實並沒有給出「檢驗檢測機構」中「檢驗」和「檢測」的區別。
我們再看另外一份文件
認監委頒發的一份文件:附件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在對條款3的釋義中這樣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本評審準則所稱的檢驗檢測機構是對從事檢驗、檢測和檢驗檢測活動機構的總稱。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後,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報告、證書。
結論:從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檢驗檢測機構」是指「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是不同的,是有區別的,是三類從事不同活動的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的範圍
86號令名稱是《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本辦法名稱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名稱由「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是檢驗機構、檢測機構的統稱,而非特定稱謂。一般來講,向社會只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不出具判定結果的機構,視為檢測機構;向社會即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又出具判定結果的機構,視為檢驗機構。從目前情況來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
1.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測實驗室。
86號令關於「實驗室」的表述,其外延過大,即包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實驗室,也包括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研究類、科研類實驗室,而後者未納入資質認定管理。同時,依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應國際標準為 ISO/IEC 17025: 2005) 的規定,實驗室分為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兩大類,目前只有檢測實驗室納入資質認定製度管理。在資質認定實際工作中,實施資質認定的主要是檢測實驗室。其中,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的檢測實驗室,視為檢測機構;以數據為基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結果的檢測實驗室,視為檢驗機構。
2.以儀器設備為輔助的檢查機構。
對檢查機構實施資質認定的上位法依據主要是《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計量認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的計量認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資質認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資質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計量認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計量認證。目前,暫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進行明確規定。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作為行政許可,上位法依據不足。而且《認證認可條例》規範的是從事與認證服務有關的檢查機構,而非所有的檢查機構。
根據《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應國際標準為 ISO/IEC 17020:1998)定義,檢查機構是從事檢查活動的機構。這個機構可以是一個組織,也可以是一個組織的一部分。檢查(inspection)是對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廠的核查,並確定其對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對通用要求的符合性。過去觀點,檢查是依靠人的經驗和判斷,眼看、手摸,去現場進行判定,原則上不用儀器設備。但現在,越來越多使用便攜儀器、行動裝置,甚至通過移動終端聯網,數據從現場直接傳輸到實驗室。此種情形,很難用過去的「檢查」來界定。在國家標準《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評定詞彙與通用原則》中均將「inspection」翻譯成「檢查」,但在《合格評定詞彙與通用原則》中的註解中提出:「檢查」有時也稱為「檢驗」。
純檢查活動,是以人的經驗判斷為主,可以考慮通過人員的從業或者執業資格的管理,來有效控制檢查活動,此類檢查機構無需行政許可。如果體現與國際接軌,增強權威性,可以向CNAS申請檢查機構認可。因此,以儀器設備為輔助,需要以檢測數據做為基礎的檢查機構,如果只出數據不出結果,可以視為檢測機構;如果即出數據也出結果,可以視為檢驗機構,二者均可以納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
目前,《行政許可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有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表述。其表述,均可以用「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涵蓋。
檢驗檢測機構定義
可以做以下理解:
(1)屬於專業技術組織。《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把檢驗檢測機構規定為「專業技術組織」,本辦法確定了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組織的屬性。由專業技術組織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發展趨勢。由於我國各種專業技術組織數量眾多、水平參差不齊,如果不限定條件,放手讓專業技術組織去實施檢驗檢測,就會亂,達不到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監管的目的。
(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登記主管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編制管理部門)登記或者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成立,合法地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3)檢驗檢測的依據為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4)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
(5)檢驗檢測的對象主要是產品,另外也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定對象,例如:司法鑑定機構、空氣品質監測機構等。
(6)檢驗檢測機構能夠為自己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專業技術組織作為中介組織,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收取費用。根據權利與責任相一致原則,專業技術組織應當對其檢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專業技術組織不認真負責,讓不合格的產品投入使用、進入市場,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檢驗檢測機構RB/T 214-2017中3.1條定義的檢驗檢測機構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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