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導論》讀書筆記
2023-10-06 20:11:44
名段摘抄:
1.真實即使由於披蓋著永遠不可認識的面紗而依然未被科學所承認,亦會當然地發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製成美好理想的印章,並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絲毫無損於這種美好理想。P3
2.外在的行為似乎只是置於法律的判決之下,法諺說道:不能因思想絞死任何人。P4
3.由於一個人的法律義務不外是另一個人的合法請求的標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為來滿足,不過對於這另一個人它也同樣可以有效,他的請求之所以得到滿足——只是因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道德只知道義務,不知道請求,僅知道責任,然卻不知道何以有責任。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為它不需要任何超個人的那類法則。道德爭議的完成並不在人與人之間,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間靜默的對話中,在我們那卑俗的和較好的自我之間,在我們胸懷中的創造物與創造者之間。P7
6.在習慣中,是給予每一個別人以全體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給予所有人以一種統一意志;而在道德中,每個人都是自我。P7
7.道德法則適用於實際或意識上的具體化個人,而法律法則適用於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體的人類。P7
8.雖然法律的專門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發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規範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質。針對在「正義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終極個別特性,我們形象地描繪這種欲然的法律盲目性,並稱之為平等。P7
9.法律與國家乃效力於個別人們——首先是效力,他們的社會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後才是效力於他們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關注的是,人類不必像哨兵那樣兩眼不停地四處巡視,而是要能使他們經常無憂無慮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舉目所及乃實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間斷的自我保存的呼救聲至少有一段時間沉寂,以使良心的輕語終歸能為人們所聞。P11
10.國家終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恆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個錯誤,而且是能夠想像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錯誤。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計」(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為已經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為已經失效,就這樣,百年之久的啟蒙運動在永恆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錯誤旗幟下,取得了其法哲學挑戰的勝利。P20
12.如果沒有任何人能弄清什麼是正義,那麼就必須要有人對什麼是正義作出規定。P20
13.法律的設置必須是服務於一種意志,對每一種與之背道而馳的法律觀,都可能執行這種意志:對社會而言,表現為習慣法,對國家而言,表現為法則。P20
14.民主的因素和國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觀點而相互排斥,然後又由於民族目的而重新聚合在一起。P35
15.1789年《人與公民權利宣言》中宣稱「在一個不確保人與公民權利和權力分立未予以規定的國家中,沒有憲法可言。」立憲國家奉為立國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積極一面,除了國民對國家事務的參與之外,還有其消極一面:即特定國家的國民自由,對國家來說就是不可能觸犯的個人自由範圍的保證,就是國家活動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認。P36-P37
16.人們一般承認,實行一種道義上的義務是與政治上的選舉權不可分離,人們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這種選舉義務,於是,每一個選舉黨派的公民義務不外乎是這種義務,即選舉權的行使不是基於一時情緒,而是基於一種對國家生活基本問題深思熟慮的和持之以恆的立場,它不外以正確的選舉義務為終點。P48
17.兩黨制的前提條件是兩個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黨相互共同擁有某種政策上的,特別是對外政策看法的相當內容。否則,政府中政黨黨派的更迭就意味著一種無休止的建設和拆毀,再建設與再拆毀,而不是一個僅僅漸漸改變其風格形式的建設的繼續。P49
18.人們習慣於既不把它作為法律賦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將其作為法律上保護的利益去理解:兩種描述都是正確的,前者是就權利的法律實質而言,後者則是就權利的前法律實質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後果,即立法者通過權利的賦予而產生的後果而言,後者則是就法哲學動機,即在授予權利時指引給立法者的動機;權利是以其內容為正義意志開出了一趟確定駛向的空車,即使在執行這種意志時對個別人沒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鏡;立法者分配這種權利,差不都是授與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權利。因而,在多數情況下權利人有一種權利內容的利益。P62
19.權利是兩個相去甚遠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點。而這兩個路向總是處於彼此對立:個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權利方面,它們手挽手地前進,向來以規範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規範解除束縛。這也就是說,權利將人類的兩個常常鬥爭的側面,即自然的願望和它們的倫理價值,置於一個目標之上。這或許是我們所說的精神力量的最強蓄電池:從行為的基本衝動出發來了解偉大的「為權利而鬥爭」的歷史和藝術闡述。P62
20.物權與債權之於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質和力量之於自然世界——前者是靜止的,後者則是動態的因素。P64
21.經濟價值在從一項債權向另一項債權轉移中始終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時候都不會有較久的平靜,即使是金錢(法律上的物,不過是為達到物權目的的一種經濟上的手段),也不是經濟的終極目的:一項債權所帶來的塔勒,無須置於充滿詩情的長統襪,亦不必置於寬大的衣箱內,必須立即進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債權。P64-P65
22.契約自由與私有財產權相聯繫,這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法律基礎,而這種社會法律秩序的實質在於,為了經濟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約自由受到限制並使財產權承擔義務。P67
23.古典民族經濟學後來不得不對自己提出異議,因為事實上人們並不全都聰明自私,多數人反而愚昧、隨便和善良,儘管立法可與接受者聰明與自私的心理狀態保持關聯。因為立法並不著眼於通常情況的人,而是最壞情況下的人。P70
24.商法是基於個人主義的司法本質,為那些精於識別自己的利益並且毫無顧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極端自私和聰明的人而設計的。P72
25.在個人主義法律時代,商法必然扮演著整個私法發展中開路先鋒的角色。在即將到來的社會法律時代,勞動法將承擔相應角色。所以,商法與勞動法構成現代私法兩個對立的極點,即個人主義和社會的極點。P75-P76
26.由於對「社會法」的追求,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與法律之間的僵死劃分已越來越趨於動搖,這兩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從而產生了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嶄新的第三類:經濟法和勞動法。P77
27.從私法觀察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係,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互相平等為前提的關係,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係中都是最大的利害關係人:公眾。P77
28.經濟法產生於立法者不再滿足於從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心,而側重於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生產率,即從經濟方面的觀察角度調整經濟關係的時候。經濟法產生於國家不再任由純粹私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範以其社會學的運動法則控制自由競爭的時候——而這種法律規範本身就是可能在社會學運動中有效幹預的社會學事實。P77
29.這類處於一個「經濟自治機構」——全國煤礦委員會、鉀鹽業委員會領導下,辛迪加化的企業到「經濟自治」形式,以及國家監督已被視為社會化的最重要現象。P79
30.如果說,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生產率的角度觀察經濟關係,勞動法則是針對經濟強者,以保護經濟弱者的角度思考經濟關係。P80
31.在羅馬法中,勞動關係曾劃入物權範疇:勞動者作為奴隸,不過是主人的財產和物。只有那種習慣於將勞動的人視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賃的方式表示「僱傭租賃」。P81
32.法律成功地在人與人之間架起保護的樊籬,就愈易引發相互間用鬥爭考驗對方的動機。P165
33.報復罰在事實上之所以有特別根據被稱之為「法律罰」,是因為在行為與責任的確定性方面,它為量刑提供了一個比教育罰和保安罰更為明確的標準,也同時因為它為針對行為與責任的刑罰提供了單一的對應。相反,教育罰和保安罰則依賴於因人而異且易出錯的對行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過多的處治方法,使人難以選擇。包含著報復罰與威嚇罰的權威刑法,因此也在針對統治者濫用權力,維護法律安全方面發揮作用。P86
34.刑罰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一種沒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類力量,不足以揮起行刑的刀劍」。過去人們根據神或者道德法則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罰;然而,當以國家或者社會必要性或目的,以多重意義的,受時代制約和具正義性的價值觀名義處刑時,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顫抖。最近的大赦,眾多的赦免,緩刑以及減刑,無一不愈來愈清楚地證明,刑法已喪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得到的處方越多,病人離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處罰越多,再犯的機會也就越大。P89
37.正確的心理學判斷過程,不是從行為到人性,而是從人性到行為。刑事程序卻——它不可排除的疑問就此開始——註定必然從相反的方向展開:從行為到人性,而它可能沒有一次觸及過人性。P90
38.死刑本身已充滿嚴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屬於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報復性懲罰。因而在一個社會教育——保安措施的體系中,不允許繼續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P91
39.人們說,世界歷史不能屈從於司法;一個由5位國際法專家組成的機構,不足以承受衡量決定兩個民族命運天枰的負重。這只能表明那些相信對戰爭末世審判和神明裁判的人,已失去對人類理性的信任。第一個立法者,當他用人類殘弱的手去塑造在此之前一直由上帝掌握的權利時,必定有損害神明特權的犯罪感。可是,他畢竟敢於嘗試——既然人類理性為了人民生活敢於補充直接的神聖的造福,那麼為何不能對國際生活進行同樣的補充?畏懼新事物的同時,卻不斷向前探索,焦慮與驕傲共存,人類從歷史發展中最終獲得自信:如果我們不使得自身得到控制,世界就不復存在理性,對於新事物,我們需要不斷自勉:傾聽理性的聲音!(Sapereaude)P157
40.只在僅僅服從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實現司法權的獨立。P100
41.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一種「認識」,不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幹預。「學術自由」被用於實際的法律科學時,即成為「法官的獨立性」。P101
42.孟德斯鳩為表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毫無創造性的特徵,選用了再清楚不過的字眼:判決只能作為「法律的準確複製」,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對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讀法律文字的喉舌,一個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嚴的無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權力「在一定意義上等於零」。P105
43.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P121
44.法官如同「一隻破鐘的機件,要讓它很快再走動起來,就得不斷敲打震動它」(門格爾Menger)。P128
45.不是教義決定信仰,而是信仰決定教義。P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