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戶被列為久懸戶了有什麼影響(當戶是否有權要求贖回當物)
2023-10-21 03:31:59 4
基本戶被列為久懸戶了有什麼影響?一、案情簡介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華決定將一批K金飾品當給被告L典當公司,L典當公司為此出具了編號為31275134的當票一張,載明當金405000元,當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該當票當戶聯背面印有「典當須知」,其中第六條規定:「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第九條規定:「絕當後,當戶與典當行協議贖當的,逾期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按照約定,李*華將K金飾品交L典當公司保管,L典當公司給李*華出具了收條,並向李*華支付了約定數額的當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基本戶被列為久懸戶了有什麼影響?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基本戶被列為久懸戶了有什麼影響
一、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華決定將一批K金飾品當給被告L典當公司,L典當公司為此出具了編號為31275134的當票一張,載明當金405000元,當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該當票當戶聯背面印有「典當須知」,其中第六條規定:「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第九條規定:「絕當後,當戶與典當行協議贖當的,逾期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按照約定,李*華將K金飾品交L典當公司保管,L典當公司給李*華出具了收條,並向李*華支付了約定數額的當金。
當期屆滿後,原告李*華沒有按期贖當,也沒有在當期屆滿後的5日內辦理續當手續。2004年2月11日,李*華寫下承諾書,承諾在2月20日前付清當期綜合費用。2月29日,被告L典當公司收到珠寶公司開具的號碼為BN977953、BN977955的現金支票二張,金額均為37450元,支票註明用途為「還款」。3月2日,上海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將這兩張支票退回L典當公司。3月12日,李*華書面承諾「同意先將以上K金飾品絕當,委託萬融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用拍賣成交款支付首飾借款本金、息費、違約金,本次拍賣佣金、公告費、鑑定費、場地租賃費等相關費用按有關規定從拍賣所得中扣除」。3月30日,李*華提起訴訟,要求贖回當物。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10月25日判決:原告李*華要求判令被告L典當公司允許其贖回估價為405000元當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典當,是我國歷史上特有的一種通過移轉動產佔有進行民間融資的制度。新中國建立後,典當行業一度被取締,改革開放後雖有恢復,但長期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2001年8月8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了《典當行管理辦法》,是我國政府有關部門針對典當行業專門作出的行政規章。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公安部發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之後,《典當行管理辦法》已經失效。此外,典當行業也有自己的一些行業習慣,這些行業習慣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也應當作為處理典當糾紛時的參照。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典當合同,是典當關係存在的書面憑證,也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籤署當票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典當合同有效。當票上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當票上的約定享有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典當合同生效後,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形成典當關係,基於典當合同,典當行支付當金,佔有當物,並在當戶贖當時有收取利息和費用的權利;當戶在交付當物獲得當金的同時,享有對當物的回贖權。在當期內,回贖權系形成權,贖當僅以當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贖當是當戶的權利而非義務,典當行不能要求當戶贖當、清償債務。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本案當票的約定,當期屆滿5日內,當戶可以續當或者贖當。續當,則意味著當期的延長,在新的當期內,當戶仍然享有回贖權。如果不續當,那麼當期屆滿後第5日即是雙方典當合同約定的最後贖當期限。
本案中,當期屆滿後,被告L典當公司並未拒絕原告李*華續當,雙方曾經協商由李*華付清當期綜合費用,L典當公司為李*華辦理續當手續。由於李*華沒有履行付清費用的承諾,L典當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拒絕為李*華辦理續當手續並無不當。原告李*華在當期屆滿後5日內既未續當也未贖當。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當票的約定,涉案當物已經絕當。
《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絕當」,第四十條又規定典當行對絕當物品的處理辦法,據此應當認為,絕當後當戶對當物基於典當合同的回贖權消滅,不能再單方面要求贖當,是《典當行管理辦法》所指「絕當」的題中應有之意。這樣理解「絕當」一詞的含義,也符合典當行業慣例和社會公眾的一般理解。
當票第九條約定,絕當後雙方也可協議贖當。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只要原告李*華付清當期綜合費用,在絕當後被告L典當公司也願意為李*華辦理續當手續。但是在雙方協商續當的過程中,珠寶公司開具的現金支票被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回,L典當公司認為李*華沒有續當的誠意,更沒有贖當的能力。李*華的代理人在庭審中雖否認開具空頭支票系李*華所為,但因李*華為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票金額與李*華所得當金總額應付的費用數額相符並且註明用途為還款,故L典當公司有理由相信珠寶公司向其開具現金支票系出於李*華的指示,是李*華支付相關費用以辦理續當手續的行為。鑑於以上情形,L典當公司認為李*華沒有贖當的誠意和能力,拒絕與李*華協議贖當。因雙方不能就絕當後的贖當達成合意,故李*華亦喪失在絕當後通過協議贖回當物的可能。
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沒有在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但原告李*華在絕當後書面同意委託萬融拍賣公司拍賣絕當物,應視為雙方對委託拍賣達成一致意見。這個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李*華稱該書面委託系在被告L典當公司逼迫下簽訂,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故不予認定。L典當公司按照雙方約定拍賣絕當物,不構成對李*華權利的侵犯。
四、律師評析
由於該案發生在《典當管理辦法》實施之前,故本案應適用《典當行管理辦法》。
對於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第四十三條還對典當行處理絕當物品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即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失效)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古代當鋪關於死當和活當是有不同的規矩的。死當的話就代表所典當的東西相當於屬於當鋪所有,當戶不打算贖回,當鋪從一開始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處置這件典當品。而活當是說當戶只是把典當物暫時的典當,還是打算贖回去的,在這種情況下典當行在規定時間內是不可以出售或轉讓典當品的。
也有人把絕當等同於死當,其實二者還是有區別的。死當即從一開始即放棄贖回的權利,當鋪就相當於做了二手物品的回收工作,這種當法拿到的當金較高。而絕當是活當在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活當能拿到的當金較少,而花費的手續費較多。從法律關係的實質上來說,分別是買賣合同和典當合同的關係。
儘管絕當的後果在交易習慣上和行業規範上都有明確,但典當合同仍屬於一種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也是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因此,典當行在與當戶籤訂典當合同中應明確絕當的情形和法律後果,同時約定絕當之後的當物處理方式,以避免在絕當之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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