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年這八種違建不能拆(不是你想拆就能拆)
2023-09-14 06:00:22
新一年這八種違建不能拆?01何為「違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新一年這八種違建不能拆?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新一年這八種違建不能拆
01
何為「違建」?
「違建」是違法建設的簡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關於「違建」的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水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範性文件。在查處「違建」的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常用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
02
我國如何處置「違建」?
隨著城市規劃建設的推進,我國在立法層面和執法層面不斷加大對「違建」的處置力度。在立法層面,以《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為例,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建」的處置權力大致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單處或並處罰款、承擔刑事責任、承擔拆除費用。在執法層面,《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則明確了「違建」拆除的具體實施程序。
尤其是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明確了一系列城市發展的「時間表」,要求:凡不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建設的,一律按違法處理。用5年左右時間,全面清查並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可見,在時代發展的洪流面前,全面處理「違建」的趨勢已經勢不可擋。
03
「違建」一定會被拆除嗎?
既然「違建」已經漸無生存空間,那麼,如前文所述,「違建」就一定會被拆除嗎?有沒有例外情形?相信這是很多人心裡的疑慮。事實上,「違建」不一定必然被拆除,因為除了法律規則,我們還有法律原則——「法不溯及既往」。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依據
1、《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根據以上規定,因《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時間為1987年1月1日,故執法機關不能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對行為人1987年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同理,因《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為2008年1月1日,故執法機關亦不能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對行為人2008年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
2、關於法律溯及力問題,建設部曾於1991年2月20日發布《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後,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斷給我部來電或來函,詢問在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該法實施後發現並需作出處理,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為此,我部於1990年11月8日就該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以(90)建法字第577號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該法實施後處理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案件,還是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而不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12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辦〔1990〕秘字第093號函復:「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請按此辦理。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判例
1、原告杜啟波與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訴訟一案,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法行初字第68號行政判決,裁判要旨: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法律適用。原告杜啟波房屋建成於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而限期拆除決定書於2015年4月16日作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應當適用舊法即1990年4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程序問題的處理上適用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屬於法律適用錯誤。經過複議後,市政府維持該限期拆除決定書。故判決如下:撤銷高密市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決定書》及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2、上訴人(原審被告)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一中行政訴訟一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6行終251號判決,裁判要旨: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嵊城管(2015)罰字第13-001號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被上訴人於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造涉案房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訴人對上述房屋作出處罰決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違法行為是否處於繼續狀態,主要涉及處罰追訴時效,上訴人以此作為新法溯及既往的理由,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04
結論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可見,「違建」的概念來源於法律的具體規定,在這些法律出臺之前,並不存在「違建」這一概念。由此,即便這些法律規定出臺,行政機關也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和評價人們過去的行為,否則即是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所以,行政機關一定要嚴格遵循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依法認定和查處「違建」,否則,其行政行為可能面臨著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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