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戴著假面具的說說(戴著假面的涉黑團夥)
2023-09-20 04:52:43 1
原標題
名為正常生意實為暴力壟斷強買強賣
檢察官講述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辦案故事
「從2016年11月我們受理此案,到2018年2月法院宣判,前後長達一年多時間。」「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連續開庭審理了13天,消耗很大。」「被告人54名,辯護律師74名,均刷新了廣州涉黑案件紀錄。」近日,記者走進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聽辦案檢察官講述廣州市黃埔區東區街劉村居委會原黨委書記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辦案故事。
揭開涉黑團夥「虛假面具」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廣州市黃埔區東區街劉村,是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主要案發地。與傳統「打打殺殺」的涉黑案不同,劉村村民並不恐懼劉永添等人的存在,甚至還有村民在開庭期間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不在場的證據。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這主要是因為劉永添犯罪團夥善於自我包裝,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在配合團夥進行擺場等擾亂施工秩序的活動時,該團夥會將部分非法所得「惠及」上述村民。
隨著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工作的逐步推進,劉永添犯罪團夥的「虛假面具」被徹底揭開。
1999年,劉永添當選廣州市蘿崗區(現為黃埔區)東區街劉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黨委書記。2004年12月24日,劉永添糾集劉永東等人,在劉村居委會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對他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一舉奠定了以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同年,劉永添、朱志高等人共同成立廣東砼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砼利公司」),由朱志高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劉永東成立廣州市蘿崗區宏盛土石方工程隊(下稱「宏盛工程隊」)。
隨後,劉永添利用其居委會黨委書記的身份,逐漸形成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規則。陳鏡登、劉永東進一步約定:劉村轄區內劉北、劉南、劉中、華甫、洋城崗所屬區域的工程、地材由宏盛工程隊承接,崗貝、元崗、雙井、荷村、新南村等其餘區域的工程、地材由陳鏡登承接,處於邊界或各村土地交界的工程則共同承建。
2010年,砼利公司更名為廣東穗強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穗強公司」),在公司仍由朱志高實際操縱的情況下,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並制定公司內部規定:當穗強公司在爭搶劉村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混凝土業務或供應過程中,與其他公司或個人出現糾紛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所有業務員都必須趕到現場幫忙,確保穗強公司最終獲利。
「正常生意」下的暴力壟斷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縱觀劉永添等人犯罪事實,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幾乎所有犯罪活動都以「公司」名義進行,絕大多數強迫交易均以「合同」方式開展。
庭審中,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涉案人員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認為他們只是在進行「正常生意」,劉永添等人則辯稱「都是村集體的決議」,不少被告人也辯稱「我是公司職員,我只是在做公司分配的事」。
對此,辦案檢察官認為,所謂「正常生意」,不過是劉永添等人以公司為掩護的暴力壟斷。
比如,2009年12月,廣州梁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競標獲得黃埔區某工業區內的數控項目(位於劉村社區)。施工期間,砼利公司通過派人強行攔截混凝土攪拌車、阻擋施工等手段,導致其他供貨商不敢供貨。梁某公司只好將混凝土供貨商更換為砼利公司,後與砼利公司籤訂遠高於市場價格的供貨合同。
又比如,2013年至2015年間,湖北華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蘇南通某建集團有限公司先後承建中海譽城(位於劉村社區)二期A7、A8棟,三期A9、A10土建、初裝工程。劉永添犯罪團夥利用長期以來形成的在該地區的威懾力,與湖北華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蘇南通某建集團有限公司談判,迫使兩家公司將工程的建材和混凝土業務交由宏盛工程隊和穗強公司承接,並由劉永添犯罪團夥中的劉志坤負責工程的財務管理。據統計,兩家公司混凝土共損失約335.3萬餘元,建築材料共損失約122.9萬餘元。
經檢察機關審查,2008年至2016年間,劉永添、朱志高、陳鏡登、劉永東,糾集劉村華甫一社原社長鍾業泉、原副社長鍾兆恆,劉村華甫二社原社長鍾桂成、原副社長鍾志堅、鍾燦華,劉村北一社原社長劉志明,穗強公司總經理孔永熊,帶領各自社員、公司業務員等人,通過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手段爭搶工程。同時,在工程混凝土供應業務由其他公司承接的情況下,或通過語言威脅、阻撓施工,或通過劉永添以居委會黨委書記身份出面「調解談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
「通過這些手段,該團夥逐步形成了以劉永添、朱志高、陳鏡登、劉永東為組織、領導者,以劉志釗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孫智文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辦案檢察官說。
四人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採訪中,辦案檢察官坦言,由於劉永添等人善於偽裝,給案件的審查起訴製造了一定的「麻煩」。
在組織者、領導者認定方面,為何將劉永添、朱志高、陳鏡登、劉永東4人同時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而不是單獨認定「村霸」劉永添為唯一組織者、領導者,將其他三人「降一檔」認定?
辦案檢察官回應說,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檢察機關認為4人之間並非從屬關係,而是有著共同的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非法手段追求經濟利益。「雖然每個人做事不互相商量,但他們分工有序。一個項目有若干環節,每個人控制相應環節,出了問題互相幫助。」
而對大家關注的「幫規戒律」,辦案檢察官表示,此案中,「幫規戒律」雖然沒有白紙黑字,但卻是查實存在的。「劉永添等人提出,村轄區工程必須由本村人承接,若與外地公司在工地發生糾紛,本村所有經理、業務員都必須前往現場幫本地公司。而且組織成員也是這麼落實的,結合外地公司或被強行趕走或被迫同意合作等事實,我們認為這就是幫規戒律。」
「另外,該團夥暴力性、組織性、壟斷性明顯。」辦案檢察官補充說,「有人認為劉永添等人的勢力離開了劉村就無從體現,我們認為正因為外人做不了劉村的工程,才證實了劉永添等人的犯罪組織性。」
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還發現,劉永添從一開始就做好了規避偵查的準備。辦案檢察官介紹說,在前期,劉永添在公司持有股份,到了後期,其「抽身」而出不再持有任何股份。
2018年2月10日,荔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4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對其分別決定執行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至三年不等。對劉永添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陳鏡登等3人各並處沒收財產3000萬元,罰金98萬元。對劉志釗等50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分別判處十二年零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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