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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公主婚姻如何(語訥天下左思)

2023-10-17 08:26:37 3

冥婚陋俗史考證及當代批判

作者|左思

一、什麼是冥婚?

《周禮·地官·媒氏》有云:「禁遷葬與嫁殤者。」

什麼是「遷葬」?漢末經學大師鄭玄《周禮注》云:「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晚清樸學大師孫詒讓《周禮正義》云:「遷葬,謂成人鰥寡,生時非夫婦,死乃嫁之。」其中「死既葬」是關鍵。

什麼是「嫁殤」?「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結,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玄著《周禮注》)東漢經學家鄭眾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也,今時(即漢代)娶會是也。」賈公彥疏說:「殤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殤娶者,舉女殤,男可知也。」嫁殤就是「嫁死人」。清朝經學家惠士奇在《禮說》中有「周曰嫁殤,漢曰娶會,唐曰冥婚」之說。

其實惠士奇之說,也有不確切處。遷葬和嫁殤都稱之為冥婚,只不過形式不一樣,有略微的區別。所謂冥婚,又稱陰婚,就是指生前沒有夫婦之名,死後移棺合葬,並舉行婚嫁儀式,以成夫妻之名。舉行婚嫁儀式的雙方,或者只要有一方已死,或者雙方皆死,都應當稱之為冥婚,遷葬和嫁殤正好是這兩種情形。

所謂遷葬,就是欲行婚嫁的雙方都已經死去,全由他們的家人做主舉辦婚嫁儀式,以成夫婦名分,俗稱「鬼娶鬼」。這一類中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是男女雙方生前已定有婚約,但未來得及結婚就雙雙過世,由雙方的家人代行婚禮,然後遷葬一處;二是男女雙方生前並無婚約,但雙方皆是未嫁而亡,由「鬼媒人」牽線搭橋,由雙方家人代行婚禮,然後遷葬一處;三是生前曾為夫婦,後來夫死婦女改嫁,或者夫婦離婚,婦女改嫁,前夫後死,再嫁婦女被前夫兒女接回前夫家中,然後過世,或者再嫁婦女在現夫家過世,又與前夫合葬一處,類似於「復婚」,也算作冥婚。

所謂嫁殤,或謂娶會、娉會,是指婚嫁的雙方,一方活著,一方已死,一般是因為早有婚約(也有沒有婚約的),一方死後,仍然履行婚約,舉辦婚禮,以成夫婦之名,一般俗稱「抱主成婚」。一般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男女雙方定婚後,女方死去,男方將未婚妻的牌位(神主)請回家,與之舉辦婚禮儀式,俗稱「娶鬼妻」。這種情況,一般男方可以再娶其他女子為妻子或妾室,以傳宗接代,只不過原配正室的名分歸「鬼妻」所有。二是男女雙方定婚後,但男方死了,女方依舊嫁到男方家中,並抱著未婚夫的牌位(神主)或者公雞等象徵物,舉辦婚禮儀式,俗稱「嫁鬼夫」。這種情況,一般女方不得再嫁他人,要終身為「鬼夫」守節。

由於古代女子地位低下,在古代比較常見的是「鬼娶鬼」或者「嫁鬼夫」。現代社會比較常見的也只有「遷葬」中的第二種類型,即並不相識的兩個去世男女,合葬一處,以成夫妻之名。另據宋代周去非《嶺外代答·蠻俗》記載,南方地區還有一種特殊的冥婚風俗,俗稱為「迎茅娘」。如有男子未娶妻而死者,家人為之束扎茅草,成女子模樣,然後在郊外,敲鑼打鼓,將「茅娘」迎接回來,並與男子合葬。這是用茅草人代替真實的亡女,具有象徵意味。

二、冥婚的儀式

冥婚同正常的結婚相似,也要舉行一整套婚禮儀式。冥婚的雙方,至少有一方已經作古,所謂的婚姻,除了合葬一處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夫妻之實,也只為了有夫妻之名。所以為了彰顯夫妻之名的婚禮儀式就顯得尤其重要,甚至要比正常的婚禮舉辦得還要正式和熱鬧。

冥婚主要是為了求得生者的心理安慰,毫無疑問,冥婚的婚禮儀式肯定會以活人婚禮為模仿和借鑑對象。宋人郭彖在《睽本去》中載:「晉俗,男女年當婚娶,未婚而死者,命媒互求之,謂之『鬼媒』,鬼親後的兩家來往如姻婭。」可見冥婚的婚禮儀式和正常婚禮儀式相似,但因為它的獨特性,缺少儀式主角,也一定會與正常婚禮有所不同。在中國現代文學史上,著名鄉土作家王魯彥有一篇文學地位顯著的短篇小說《菊英的出嫁》,這篇小說主題就是寫冥婚的。該小說的前半部分詳細描寫了菊英的母親為八歲就因病去世的菊英籌辦與舉行冥婚婚禮的全過程。先是找媒人說合,看了照片,訂下婚約,男方送來聘金,選了吉期,接下來就是預備嫁妝。菊英的母親辛苦做工,省吃儉用,為菊英豐厚的嫁妝:

金簪二枚,銀簪珠簪各一枚。金銀髮釵各二枚。挖耳,金的二個,銀的一個。金的,銀的和鑽石的耳環各兩副。金戒指四枚,又鑽石的二枚。手鐲三對。金的倒有二對。自內至外,四季衣服粗穿的俱備三套四套,細穿的各二套。凡絲羅緞如紡綢等衣服皆在粗穿之列。棉被八條,湖縐的佔了四條。毯子四條,外國絨的佔了兩條。十字布烏賊枕六對,兩面都挑出山水人物。大床一張,衣櫥二個,方桌及琴桌各一個。椅,凳,茶几及各種木器,都用花梨木和其他上等的硬木做成,或雕刻,或嵌鑲,都非常細緻,全件漆上淡黃,金黃和淡紅等各種顏色。玻璃的櫥頭箱中的銀器光彩奪目。大小的蠟燭臺六副,最大的每隻重十二斤。其餘日用的各種小件沒有一件不精緻,新奇,值錢。在種種不能詳說(就是菊英的娘也不能一一記得清楚)的東西之外,還隨去了良田十畝,每畝約計價一百二十元。

從作者不勝其煩羅列出的嫁妝清單,我們可以看出,和活人的婚禮沒有二致,包括金銀首飾、精美服飾、生活用品、日常家具、桌椅板凳、各種擺件等等,甚至還有琴桌、良田等,讓人覺得比一般的婚禮還要奢華。當你第一次看這個小說的時候,看到這裡,你不會覺得這個婚禮不正常。你會覺得作者就是在白描一場盛大的喜慶的結婚儀式。

可直寫到吉期一到,婚禮開始,才會隱隱覺得哪裡不對勁。直到「送嫂」、「紙童」、「紙婢」、「紙馬」、「紙轎、「紙桌」、「紙椅」、「紙箱」、「紙屋」等名詞出現的時候,才意識到這不是尋常的婚禮,恍然大悟,如夢方醒,震驚異常,原來是一場冥婚:

最先走過的是兩個送嫂[註:專於婚喪時服侍女客,及平日與婦人絞面毛,其丈夫多為吹手兼轎夫,或管廟祠。此處系用為至男家報喜及服侍新娘子之用。]。他們的背上各斜披著一幅大紅綾子,送嫂約過去有半裡遠近,隊伍就到了。為首的是兩盞紅字的大燈籠。燈籠後八面旗子,八個吹手。隨後便是一長排精製的,逼真的,各色紙童,紙婢,紙馬,紙轎,紙桌,紙椅,紙箱,紙屋,以及許多紙做的器具。後面一項鼓閣[註:一種轎子形式,內置樂器數種,以一人司之,與嬌後數人之樂相和。]兩槓紙鋪陳,兩槓真鋪陳。鋪陳後一頂香亭,香亭後才是菊英的轎子。這轎子與平常花轎不同,不是紅色,卻是青色,四圍結著彩。轎後十幾個人抬著一口十分沉重的棺材,這就是菊英的靈柩。棺材在一套呆大的格子架中,架上蓋著紅色的絨毯,四面結著彩,後面跟送著兩個坐轎的,和許多預備在中途折回的,步行的孩子。

送親隊伍、大紅綾子、陪送嫁妝、花轎等,都是民間正常婚禮的元素。但冥婚儀式又加入了,「各色紙童,紙婢,紙馬,紙轎,紙桌,紙椅,紙箱,紙屋,以及許多紙做的器具」,「轎後十幾個人抬著一口十分沉重的棺材,這就是菊英的靈柩」,這些葬禮和亡靈祭祀禮儀的元素,就這樣,紅事與白事就在這種情況下糅合到了一起,陰陽完成了溝通,造成一種和諧的假象,顯得十分彆扭。

南宋詞人康與之在《昨夢錄》中曾有一段對冥婚婚禮記錄比較詳細:

北俗,男女年當嫁娶,未婚而死者,兩家命媒互求之,謂之「鬼媒人」。通家狀細帖,各以父母命,禱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帶、女裙帔等畢備,媒者就男墓,備酒果,祭以合婚。設二座相併,各立小幡長尺餘者於座後。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動。奠畢,祝請男女相就,若合巹焉。其相喜者,則二幡微動,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為動,且合也。又有慮男女年幼,或未間教訓,男即取先生已死者,書其姓名生時以薦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母使婢之屬。既已,成婚。則或夢新婦謁翁姑,婿謁外舅也。不如是,則男女或作祟,見穢惡之跡,謂之男祥女祥鬼。兩家亦薄以幣帛酬「鬼媒」。「鬼媒」每歲察鄉裡男女之死者,而議資以養生焉。

除需要新郎新娘參與之外的儀式,幾乎與正常婚禮儀式相同。唯合巹代之以小幡,通過小幡的動靜判斷冥婚雙方的喜惡。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死去的男女如果沒有受過教育,還要給他找已死的先生當老師,女性還需要紙保姆、紙使婢,可謂比生者考慮得還要周全。當時甚至有人以做「鬼媒」為生,可見冥婚流俗之盛。

古時女子如果未嫁早殤,是不允許進入自家祖塋的,真可謂死無葬身之地。已故女子的父母必須通過各種方式找一個男人與其冥婚,這樣這個女子才能成為另一家世系成員並受到這個世系的後代的祭祀。除了利用「鬼媒人」牽線搭橋之外,還有另外一種方法。已故女子的父母把裝著寫有女子名字和生辰八家的紙裝進一個布包裡,然後扔在路邊,如果路過的男人撿起布包,那麼命中注定他就必須娶這個已故女子。如果幸運,這個男人有子孫,這意味著這個女子會被默認為這個男人的妻子,而這個男人的子孫今後必須擔負起祭祀她的職責。

明代陸容《菽園雜記》記載:「山西石州風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鄉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議婚、定禮、納幣,率如生者,葬日亦復宴會親戚。女死,父母欲為贅婿,禮亦如之。」「議婚、定禮、納幣」是我國傳統正常婚姻制度中的常見程序。

清徐珂編纂《清稗類鈔·婚姻類》中記載《山西冥婚俗》一則云:

有所謂冥婚者,凡男女未婚嫁而夭者,為之擇配。且此男不必已聘此女,此女不必已字此男,固皆死後相配者耳。男家具餅食,女家備奩具。娶日,紙紮男女各一,置之彩輿,由男家迎歸,行結婚禮。此事富家多行之,蓋男家貪女家之奩贈也。此風以山右為盛,凡男女納採後,若有夭殤,則行冥婚之禮,女死,歸於壻塋;男死而女改字者,別覓殤女結為婚姻,陬吉合葬,冥衣、楮鏹,備極經營,若婚嫁然。且有因爭冥婚而興訟者。

這兩則記載雖極簡略,但也可觀其大略。通過「率如生者」、「備極經營」等語,亦知與尋常婚嫁一般。

有關近代「娶鬼妻」的冥婚儀式,在二十世紀上半葉陸漢斌在《浙江月刊》上發表的《浙江偏遠地區的冬至趣談》一文中有比較詳細的描述:

浙江安吉、孝豐二縣邊境的林邊、洋溝和連坑、烙城等幾個鄉鎮的居民,年屆十六歲以下的姑娘不幸夭折時,她父母要替她請媒人找一個「冥婚夫」,找到冥婚夫之後,才能收斂。且死者的冥婚夫就是她雙親的正式女婿了,所以也要有一番選擇;惟願意應徵做她冥婚夫的,大都是貧窮子弟,因弟兄多,恐日後沒錢結婚。所以選擇冥婚夫,也只能挑品行較好的青年人,談不上「門當戶對」了。冥婚夫尋妥之後,由媒人帶他到女家時,他就具有「杖期生」[舊時,妻子去世,丈夫持喪棒祭奠,稱為「杖期生」。]的身份,但不穿喪服。他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立他冥婚妻的靈位,並把冥婚妻的眉毛、手指甲前下,用紅紙包一小包放在靈位前「香火碗」裡,然後給她「開光」,道士們用紙捻成一條約鉛筆大小的紙捻,俗稱「紙捻芯」。一面念念有詞,一面將紙捻醮了油,佔起火給她冥婚夫,冥婚夫持此火在她的屍體上由頭照到腳,由腳照到頭,及第二次由頭照到腳後,即將殘餘的火光丟入她香火碗裡,便開始舉行「冥婚」儀式;入殮之後,要把冥婚妻的靈位移到他自己家裡來,請道士「擇上家堂」(把她香火碗裡那一包眉毛、指甲移到他祖先牌前一個大香爐裡,俗稱「公婆爐」之後,她就有他元配的地位,祖先牌上也有她的姓名,她就可以享受他子孫們的供奉、祭祀,並不是「無主孤魂了)。

三、冥婚的歷史

關於冥婚的歷史,非常久遠,而且在正史、野史、小說、筆記等古代典籍中的相關記載都相當豐富。

根據甲骨文記載,早在夏商時期,已經有為已故婦人冥婚的,比如武丁之妃婦好,在其死後就又充當了上帝或成唐、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的「冥婦」,以進一步加強賴政治婚姻維繫的商王族與異姓家族的血親紐帶。(參考宋鎮豪著《夏商社會生活史》)可見上古時期,冥婚作為一種很重要的維繫家族興旺與統治的手段,得到了統治階級的普遍認可和運用。

《楚辭》中有多篇描寫人神之戀、神神之戀的,班固、朱熹等在評價楚辭時,也表達了對冥婚的態度。如朱熹云:「楚人之詞,……語冥婚而越禮。」在楚辭中「語冥婚」都是「越禮」行為。班固對屈原持批評態度,說屈辭「多稱崑崙冥婚宓妃,虛無之語,皆非法度之政,經義所載」。如上文所引,《周禮》也是禁止冥婚的。雖然《周禮》明文禁止「遷葬」與「嫁殤」,且主流話語體系中冥婚一直作為「越禮」行為,但是這種冥婚風俗在之後的歷史圖景中仍是延綿不絕,在歷代社會生活中流傳相當廣泛。

據北宋著名金石家洪适《隸釋》所載,漢朝《相府小史夏堪碑》云:「娉會謝氏,並靈合柩。」其中「娉會」就是「娶會」,在漢朝所謂「娶會」就是冥婚。根據碑文可以推測,傳主死後,與一已故謝氏女子冥婚,謝氏遷葬與其合柩。

據《三國志·魏書·邴原傳》載:「原女早亡,時太祖愛子倉舒亦沒,太祖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哉。』太祖乃止。」倉舒就是魏太祖曹操最愛的兒子曹衝。曹操想讓自己的愛子與邴原的亡女冥婚,然而邴原不願意,就用《周禮》來反駁曹操,並用巧妙的語言勸止了曹操,所以曹操未能如願。但在《三國志·魏書·武文世王公傳》中又載,鄧哀王衝字倉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親為請命。及亡,哀甚。文帝寬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則流涕,為娉甄氏亡女與之合葬」。可知曹操雖然被邴原婉言謝絕,但並沒有放棄他的想法,明知道不合禮儀,最終還是實現了為曹衝完成冥婚的意願,與甄氏亡女合葬。

《資治通鑑·魏紀四·明帝太和五年》載,魏明帝「愛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諡平原懿公主,立廟洛陽,葬於南陵,取甄后從孫黃與之合葬。追封黃為列侯,為之置後,襲爵」。魏明帝曹睿之女與甄后從孫合葬這一案例是比較典型的冥婚,明確記載不僅加官進爵,而且給他們過繼了後代以承襲爵位。

北朝時亦有冥婚的記載。《北史·穆崇傳》載:「正國子平城,早卒。孝文時,始平公主薨於宮,追贈平城駙馬都尉,與公主冥婚。」此處明確提到了冥婚。

東漢末年的經學家鄭玄也明確表示過冥婚「亦亂人倫者也」,可見和《周禮》態度一致。但是從以上所列舉事例,可知三國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冥婚風俗是很盛的。大多是為自己的過早夭折的愛子、愛女尋找已亡人合葬或婚配,皆屬於「遷葬」之屬。而且可以看出,要求冥婚的,都是統治階級和貴族,可見當時冥婚雖然不被古禮認可,在社會上對冥婚有一定的抗拒力量,但在禮崩樂壞的年代,皇家是不太在意古禮的,為了滿足自己心理上的慰藉,常常更願意遵從感情意願和當代流俗。

至唐代,有關冥婚史例的記載更是多不勝數,既有皇親國戚,又有士農工商,幾乎覆蓋了整個社會各個階層。

據《舊唐書·懿德太子重潤傳》載:唐中宗李旦長子李重潤,因與其妹永泰郡主、婿魏王武延基等竊議張易之、張昌宗兄弟何得恣入皇宮,而得罪武則天被杖殺,年僅十九歲。李旦繼位後,追諡為懿德太子,陪葬乾陵。「(中宗)為娉國子監裴粹亡女,為冥婚,與之合葬。」李重潤墓位於乾陵東南隅約兩公裡處的黃土臺地上,墓地四周原有圍牆已毀,惟四角殘存夯土堆。陵園地面陳設與特恩「號墓為陵」和以太子身份埋葬的記載相吻合。1971年7月至1972年2月,由陝西省博物館和乾縣文教局組織發掘。出土槨內殘存兩幅人體骨骼,經專家鑑定,在男骨盆上有一條明顯的骨髓線,斷定其年齡不超過二十歲,與文獻記載李重潤卒年僅十九歲和與國子監丞裴粹亡女為冥婚合葬相吻合。

據《舊唐書·崔無詖傳》載:「崔無詖……父從禮,中宗韋庶人之舅,景龍中……蕭至忠才位素高,甚承恩顧,敕亡先女冥婚韋庶人亡弟。無詖婚至忠女。」又《新唐書·蕭至忠傳》:「韋後嘗為其弟間與至忠殤女冥婚。」中書令蕭至忠世代官宦,韋皇后專權時,其亡女與韋皇后亡弟韋洵冥婚合葬。韋皇后覆滅後,蕭至忠又挖開墳墓,把女兒的靈柩從韋洵墓中移走,另行安葬。冥婚原來也是可以離婚的,蕭志忠前後的所作所為受到時人很大的非議和譏諷。

據《舊唐書·棣王琰傳》載:「代宗立,追念琰死非其罪,乃追諡為承天皇帝,以興信公主亡女張為恭順皇后,冥婚焉。」建寧郡王李琰是唐肅宗李亨第三子,在安史之亂時曾輔佐肅宗抗擊叛軍有功,後來卻因為被張良娣、李輔國誣陷而被肅宗賜死。代宗李豫繼位以後,追念弟弟之死並不是因為有罪過,就在大曆三年(769)下詔追諡李琰為承天皇帝,與興信公主亡女張氏舉行冥婚,追諡張氏為恭順皇后,二人墓遷移合葬於順陵。

以上所舉事例皆是皇帝與朝臣之間屢屢實行冥婚,可知當時冥婚比以前更盛。另外在《唐代墓誌彙編》中收入多篇墓誌,都提到冥婚,可以看出在民間冥婚流俗也非常興盛,試舉幾例如下:

張楚,貞觀十九年(645)死,年20,顯慶六年(661)「冥婚馬氏」。

賈元叡,顯慶五年(660)死,年17,「娉衛氏女為暝婚」合葬。

尚書都事故息顏子,顯慶五年(660)死,年16,與「文林郎劉毅故第二女結為冥婚」。

張氏,垂拱元年(685)死,年21,次年與永淳二年(683)年20死的陳衝「冥婚合葬」。

清廟臺齋郎王豫,延載元年(694)死,年28,「冥婚梁吳郡王孫邢州司兵蕭府君之第四女」。

淮陽郡王韋洞,如意元年(692)死,年16,因是韋皇后弟,唐中宗制令「冥婚太子家令清河崔道猷亡第四女為妃而會葬」,並賻贈「物□千段,米粟五百石,衣等九襲」,「賜東園秘器,葬日給班劍州(四十)人,羽葆鼓吹儀仗送至墓所。往還長由調卒,將作穿土」,極為隆重。

李瑑,天寶四載(745)死,年27,其父母「娶同縣劉氏為夫人」,合葬。

另外,《廣異記》、《太平廣記》、《鑑誡錄》等當時小說集中,也多有記載冥婚故事。事雖怪異,不足為信,但也能從側面反映冥婚在當時社會上流傳甚廣,可作佐證。

唐人認為,冥婚是「古之遺禮」,古人已有冥婚,今行之符合禮儀。同時認為「父母哀其魂孤,為結幽契」,冥婚能使這些年幼的亡人,在另一個世界裡「幽途琴瑟」和諧,同穴而安。有的甚至認為,這「等秦娥之奔月,□同蕭史之□仙,豈謂共歸於蒿裡」。總之,唐人對冥婚的認可度很高。比如據《新五代史·劉嶽傳》和《新唐書·鄭餘慶傳》所載,由於唐代冥婚風俗盛行,身居宰輔的鄭餘慶,奉詔詳定朝廷典制,他廣泛收集當時士庶之家有關吉兇禮儀的書籍資料,加上參考平常的家中禮儀,寫成了《書儀》兩卷,其中就把冥婚列入典制,與尋常婚禮並列,且當時並沒有人認為有什麼不妥。可知當時冥婚不僅是約定俗成,而且有人把其寫入典制,給予了官方認可。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在當時並不是沒有反對冥婚的聲音。如據唐代墓誌,李卅三娘,元和三年(808)死,年17,祔葬外兄之墓,其家人認為:「若神而見知,幽魂有託,生為秦晉,沒也豈殊,何必盧充冥婚然?」李三十三娘死後,並沒有冥婚,而是和自己的兄長合葬。後來後唐明宗李嗣源讀到鄭餘慶的《書儀》,認為婚禮是吉禮,怎麼能用在死人身上呢?唐明宗就詔令劉嶽等通曉古今的有識之士按照古禮修訂《書儀》等書,把冥婚從禮儀中刪除。可見對於冥婚的態度,無論在江湖還是廟堂,都還是有爭議的。

儘管五代之後,官方並不認可冥婚,但由於受此前的傳統風俗影響,宋元以後,社會上冥婚之風更加盛行。宋代有關冥婚記載不多,但在元以後變本加厲起來。

在元代,冥婚制在蒙古人中也流行起來。《馬可·波羅遊記》中有一段話,正是描寫了蒙古人中流行的冥婚風俗:

彼等尚有另一風習,設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兩家父母大行婚儀,舉行冥婚。婚約立後焚之,謂其子女在彼世獲知其已婚配。已而兩家父母互稱姻戚,與子女在生時婚姻者無別。彼此互贈禮物,寫於紙上焚之。謂死者在彼世獲有諸物。

在《元史·列女傳》中記載了這樣一段奇怪的事:「楊氏,東平須城人。夫郭三,從軍襄陽,楊氏留事舅姑,以孝聞。至元六年,夫死戍所,母欲奪嫁之,楊氏號痛自誓,乃已。久之,夫骨還,舅曰:『新婦年少,終必他適,可令吾子鰥處地下耶!』將求裡人亡女骨合瘞之。楊氏聞,益悲,不食五日,自經死,遂與夫共葬焉。」此事記錄在《列女傳》中,顯然是統治階級要作為典型表彰楊氏的「貞潔」。但是其中奇怪的是,郭三明明有妻子,其父母還要為他求亡女冥婚。這無異於用封建禮教逼迫楊氏自殺,與其子殉葬。做鬼也不能一時沒有妻子,可謂極端之至。

至明清時期,理學興盛,封建統治者大肆宣揚矜表婦女節烈,致使社會對婦女貞節十分看重,對婦女造成許多傷害。以至於婦女未嫁而未婚夫死了,也要過門守節,即「嫁鬼夫」,或者自殺殉夫,然後就是男女雙方家庭合葬冥婚,以至於明清兩代有關這類冥婚的例子數不勝數,成為了慣例。

《明史·太祖諸子傳》載,「(秦王樉之孫志均)宣德元年薨,妃張氏,未婚,入宮守服。」按照《禮記》記載,「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女子嫁入男家,如果沒有參拜家廟就死了,可以認為沒有結為夫婦,女子要歸葬自己的家族。可是明清時期,女子一旦許配與人,無論男子死活,註定就要為此人守節。

在《明史·烈女傳》中,婦女自殺殉夫冥婚合葬的記載更多,如「孫氏,甌寧人,幼解經史,字吳廷桂。廷桂死,孫欲奔喪,家人止不得,……(孫氏)屆期縊死。」「項貞女,秀水人,國子生道亨女,字吳江周應祁。……周應祁病瘵,……(女)夜伺諸婢熟睡,獨起以素絲約發,衣內外悉易以縞而紉其下裳。……遂自縊。兩家父母從其志,竟合葬焉。」此類史載,數不勝數。

明清時期各種筆記、小說中記載的冥婚事例,更是不勝枚舉。如清葉廷琯《吹網錄》記:「今西北諸省尚沿此風(指冥婚)。餘姊婿席愷,官山西太原尉,女殤已葬,邑紳楊氏子亦殤,遣媒求婚於席,移女櫬歸,與子同穴,兩家稱姻媾焉。」

如《清稗類鈔·婚姻類》中記載《顧秉藻冥婚華亭》一則:

顧秉藻幼而慧,父母皆奇愛之。鹹豐辛酉,粵寇擾江蘇,與諸昆弟奉其母避於滬,得疾而卒。臨終,牽母衣,請以仲兄子禮樞為嗣,母泣而許之。無何,母亦卒。及亂定,還裡,諸昆弟將如母命,而以秉藻未娶,不得有嗣。適金山錢氏有女,未許嫁而死,與秉藻年相若也。遂媒合之,仿迎娶之禮,迎其樞歸,合葬於秉藻之墓。

明楊慎《丹鉛錄》云:「今民間猶有行(冥婚)焉而無禁也。」清梁紹壬《兩般秋雨盫隨筆》云:「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親,男或迎柩歸葬。」可見,明清時期冥婚風俗在民間達到了巔峰,固然與唐朝的興盛類似,有很多「鬼娶鬼」類型的冥婚,這是傳統冥婚風俗的遺存和發展,而更多的是婦女為未婚夫殉死合葬,或者「嫁鬼夫」守活寡的類型,這是封建道德發展到了極端,對人的束縛更加嚴酷的結果。

近現代以來,並沒有因為新文化運動的影響,民主與科學等思想的傳播,社會上的冥婚風俗而有所遏止。如1934年,有人在《東方雜誌》上發表文章《冥婚》中說:「結陰親:無論男女,到了成年時期,沒有結婚就死去的人,家裡因著孤男孤女不入祖墳的習俗所限,又不忍把他們埋在地邊獨受悽涼,又因為他們沒有結過婚,家裡總覺得對不住他們,要想著給死人繼子立後,接續香火,這才有『結陰親』之說。」可見當時人們的想法,與幾千年歷史上的想法毫無二致。

上文提到的現代文學作品《菊英的出嫁》,是王魯彥《柚子》集中的一篇佳作,是一篇真實描寫「冥婚」的現實主義鄉土小說。開始寫菊英母親為十八歲的女兒找到了婆家,兩邊家長按照嚴格講究的地方性婚嫁習俗,有條不紊地開展,直到後來冥婚元素出現才讓人省悟,原來新娘新郎皆是去世了的人,菊英已經去世了十年,讀到此有種動人心魄之感。作者用忠實且細密的場面和人物描寫,展示了浙東農村特異的冥婚習俗,具有現實意義的民俗學價值,折射了民國時期的冥婚流俗風貌。本篇小說雖然是新文化運動時期的作品,但作者並沒有在文字中明確表示出對冥婚流俗的批判,只是寫出了一個大反差,讓讀者驚心動魄的同時,感覺到荒唐。

其實在清代小說集《醉醒石》中,也寫到一個叫菊英的女子的故事。《醉醒石》是一本短篇小說集,成書當在清代,但所書故事多發生在明代。《醉醒石》第四回《秉松筠烈女流芳圖麗質痴兒受禍》,女主角姓程名菊英,也是浙江人,也是商人之女,被其父許配給同裡秀才之子張國珍。正要為他們舉辦婚禮,卻出現一個徐姓大戶要求高價聘娶菊英,菊英之父因看重張國珍的品行,以不是賣女兒為由斷然拒絕。徐家就仗勢欺人,反誣程家賴婚私聘。菊英無奈,自殺身亡,程家差人報喪於張家。「張家父子,感她義氣,都來送殮。張國珍也扶棺痛哭,如喪妻子一般,服了齊衰,在棺前行夫妻之禮。擇日舉殯,把棺材抬上張家祖墳。」這篇小說成書於明清時期,毫不意外的還是通過故事讚頌貞潔烈女,宣揚封建道德,與《菊英的出嫁》相對比,就會發現,王魯彥借用「菊英」這個名字,既借鑑了這個小說的題材,又起到了一個反諷的作用。

近現代,甚至當代的例子也很多,試舉幾例。根據李敖在《蔣介石評傳》中的研究,蔣介石曾有一弟弟,名叫蔣周傳,四歲而亡。蔣母就找一早夭的王氏女子與之相配,即為結冥婚,後又將蔣介石的兒子蔣經國過繼給蔣周傳。

張鳴在《大荒紀事》一書中有一篇《九年一班的槍擊事件》短文,講到他的中學同學名叫張強,在一次意外槍擊事件中被同學的槍意外打死,就埋在了學校旁邊的山頭上。有一年,一個女孩子上山砍柴從張強的墳前經過,突然倒地死了。人們都說,是張強把她招去了。於是,兩家就結了親,還正經辦了喜酒,把倆人合葬了。如果此事屬實,按時間推斷,此冥婚事件當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

閻連科在小說《風雅頌》後記中寫到一件事:「我大伯的第六個孩子,在二十幾年前當兵遠赴新疆之後,在部隊上因故結束了他不到二十歲的生命。依著我老家的習俗,父母健在,早亡的子女不能進入祖墳。這樣,就給我的這個未婚的叔伯弟弟找了同村一個溺水死亡的姑娘,冥婚合葬在了我老家的村頭。二十幾年後,大伯的病逝,才算可以把我這個弟弟一併送入祖墳。因為我的叔伯弟弟當初冥婚時,沒有舉行過「婚禮」儀式;因了這次出殯,要給他們補辦一個冥婚的儀式。也就在出殯這天,我家鄉寒風凜冽,大雪飄飄,世界上一片皚白。然而,我叔伯弟弟和他「妻子」的靈棚裡,主葬主婚的人,給那對小棺材上鋪了大紅的布匹,貼下了喜慶的冥婚對聯。就在那天早上出殯的過程中,在我們上百個孝子披麻戴孝、頂著風雪、三拜九叩的行禮過程中,我的一個妹妹過來對我悄聲地說,後邊我弟弟的靈棚裡和棺材上,落滿許多紅紅黃黃的蝴蝶。」此事閻連科在《我與父輩》等作品中多次提及,時間發生在二零零四年。

四、應該杜絕冥婚陋俗

雖然當代冥婚風俗依然昌盛,但在我的家鄉卻從未聽說過這種風俗。我知道冥婚,還是因為讀到《菊英的出嫁》這篇小說,當時給了我很大的震撼,除了帶有懸疑性質的寫作手法給我一種驚心動魄的感覺,還有就是我當時非常詫異於世間還有這種詭異的風俗習慣。

近來網絡上泛起對冥婚討論的風波,起因是一件刑事案件。2019年發生在山東的一起女子被虐待致死案,近日開庭審理,經記者採訪得知,該已故女子已經被其家人冥配他人,還聲稱是按照本地風俗。一石激起千層浪,網友對此義憤填膺,認為女子生時被人虐待,死後又遭冥配。由此又引出多起有關冥婚的新聞,如河北康菲菲的墳墓深夜被人盜挖,康菲菲的屍骨及陪葬的「三金」下落不明。經公安偵查,發現盜取康菲菲屍骨及陪葬「三金」的人,是康菲菲的親生父母。康菲菲的屍骨被取走後,又被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別人配了陰親。

又近日,在廣西「藝起舞」高校街舞聯賽中,廣西財經學院的作品《殙》講述了一名女子被父親賣去配冥婚,在出嫁當天被活活勒死的故事,猛烈批判了冥婚陋俗。據舞社成員透露,該作品獲得比賽亞軍。這個消息在網絡上引起極大反響,也激發了網友對冥婚風俗的討論。

從以上冥婚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冥婚風俗起源很早,而且至今綿延不斷,在三國和唐異常興盛,自元明清直到近現代達到了巔峰。冥婚風俗從一定程度上講,可以給生者帶來心理上的安慰,或者維持政治上的利益和聯繫,或者契合傳統傳宗接代的陳規。但是,冥婚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多,除了是宣揚愚昧迷信之外,還有可能對生者造成財產甚至生命的損害,特別是元明清時期的冥婚,與唐以前的有所不同,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因為封建禮教的影響,貞節觀念的鼓勵,而逼迫或誘導婦女殉夫或者「嫁鬼夫」,這已經超出風俗的範疇,經常發生逼死活人的人間慘劇。近代以來,新思想、新文化、新道德、新風俗宣傳了近百年,舊思想、舊文化、舊道德、舊風俗披著傳統文化的外衣,沉渣泛起,大行其道。

如果從地域來看,在歷史上,冥婚風俗在北方與江浙地區最為盛行,特別是山西與浙江。上文所列舉的史例可資為證。同時從民國時期編撰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第四編「冥婚之習慣」裡的兩段,也可以得到旁證:

「娶鬼妻」(河南河北等處習慣),豫西河北等處,凡子未婚而故,往往擇別姓字而殤之女,結為冥婚。俗謂之「娶鬼妻」,又曰「配骨」,以結婚後往往合葬也。

「冥配」(浙江平湖縣習慣),平湖縣,上、中、下三等社會,凡子弟未婚夭亡,類多擇一門戶相當、年齡相若之亡女,為之定婚,迎接木主過門,禮節如生人嫁娶,名曰「冥配」。蓋以不如是,則靈魂將無所依歸,不能入祠祭祀,且不能立後,一經冥配,即取得被繼承人之資格,得為之立後也。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相關判決書,以關鍵字「冥婚」可搜索出74份判決,以關鍵字「陰婚」可搜索出183份判決,詳情如下圖(檢索日期2020年12月19日)。根據地域及法院分類,可以看出,此類案件發生最多的四個省,分別是山西、陝西、河北(含北京)、河南,都是北方省份,當下與歷史相符合。冥婚風俗甚盛的浙江,雖然該類案件時有發生,但與北方相比已經改觀不少,可能原因是浙江經濟發展比較發達,冥婚之類陋俗受到衝擊。

中國裁判文書網「冥婚」搜索結果

中國裁判文書網「陰婚」搜索結果

近些年來,某些頭腦裡裝滿陳舊觀念的人,假借政府宣揚傳統文化的東風,打著復興傳統文化的招牌,大搞封建迷信活動。比如前幾年到處興起的讀《弟子規》運動,處處瀰漫著邪教的味道,還美其名是宣傳傳統美德。看看《弟子規》的內容,這種書早應該扔進歷史的垃圾堆,如果秦始皇焚的是這類書,一點都不要覺得可惜。社會主義文化的退潮,封建迷信文化就回潮了,這是這四十多年的特點。

物質決定意識,社會意識又反映社會存在。從以上幾個案例可以看出,雖然今天和古代,同樣是打著冥婚的旗號,但目的卻有些非常微妙的不同。古人為子女實行冥婚,為的是符合封建倫理道德或者獲得心靈上的慰藉,而如今的所謂冥婚,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金錢利益的驅使。當下的冥婚,不再單單是封建迷信下的癰疽,而且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腫瘤。所以當下社會竟然還存在冥婚這種陋俗,是封建迷信的回潮與資本主義的邏輯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時值當下,更應該徹底杜絕冥婚陋俗。

如何徹底杜絕冥婚陋俗,一個是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法律,《刑法》、《民法典》中的法律條文並不足以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二是要徹底改變人民的觀念,不要再打著復興傳統文化的幌子宣揚封建迷信,要把科學觀念、法律觀念深入人心。人民群眾中的「四舊」要破除,「破四舊」要重提。很多人可能會誤會。但是我要說的是,所謂的「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中的「舊」不是指時間上的概念,不是指老思想,老文化,老風俗,老習慣,而是與現代性意義的「新」——新文化、新思想,新風俗,新習慣——相對的概念。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必須要伴隨著「破四舊」,「興四新」,一定要把傳統文化與封建糟粕區分開來。

2020年12月18日於三言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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