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的科普,買東西受騙怎麼辦?
2025-07-28 21:03:11
隨著時代的發展,商業越來越發達,生意無孔不入!有生意有商業有商品就有消費者!古話說無商不奸,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是毫無疑問,大部分商人都是很聰明的!如果不小心遇到奸商,消費者錢已經出去了,總不能啞巴吃黃連,所以我們不得不感謝消費者權益日的存在!所以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消費者權益日的介紹: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於每年的3月15日,因為在1962年的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甘迺迪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最早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日的意義:
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搜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消費者權益日的節日由來:
現代工業化生產的飛速發展及生產技術的革新運動,促使消費品日漸增多,消費結構日趨複雜。隨之而來的便是各種消費事故和難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的侵害。為了應對這種問題,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甘迺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甘迺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消費者權益日的日期確定: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之後每年都會在3月15日推出315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相信每年315晚會很多人都看過,我覺得消費者權益日是很有必要的存在性,會促使形成一個更健康的商業環境和消費理念,大家現在對這個節日了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