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給小孩吃麵包,導致其噎死的女店員是否需要擔責?
2023-04-01 20:12:17 1
常常聽長輩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的時候都會想:這個社會究竟怎麼了?其實,更多的還是很多法令法規不健全形成的。
據報導,杭州餘杭一名6歲的男孩,因為吃了某商鋪女店員好意給的一個麵包而導致噎食窒息身亡。
這起悲慘劇引起很多人的評論。焦點是:關於孩子的死,究竟誰需求承當責任?分別有不同觀念:有觀念以為,除了男孩的父母,沒人應對該男孩的逝世承當法令責任;還有觀念以為,事發地某大型商場、商鋪的出租方以及承租方該商鋪均需求對男孩的逝世承當法令責任。
對這起悲慘劇悵惘與痛心之餘,需回到法令的框架下,方能釐清相關各方的法令責任。
這起事件,正如警方所定性的,不歸於刑事案件,對此沒什麼爭議。畢竟,關於那位給孩子麵包吃的店員來說,如刑法第16條所規則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形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許過錯,而是因為不能抗拒或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其不需求承當刑事責任。
可是,在這起事件中,那位好意的店員仍需求承當民事責任。為什麼呢?
應該說,那位女店員出於好心給孩子麵包,出現意料之外的成果非她的本意。從一般生活經歷來看,6歲男孩已具備獨立進食包括本案中麵包在內的常見食物的才能。按照一般社會經曆法則判別,也不該存在風險。此外,如報導所說,店員給男孩麵包吃時,男孩的母親(即法定監護人)及姑姑均在現場,且姑姑也看到店員給孩子吃麵包,但兩人均未阻止孩子接受店員的麵包。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闡明,該給麵包行為得到孩子的監護人的認可。
但這並不足以掃除該女店員承當應有的法令責任。該女店員與男孩的監護人對該男孩的噎死共同承當相應的法令責任。
理由與根據是我國《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所規則的公正責任準則。《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則:「當事人對形成危害的產生都沒有差錯的,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管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危害的產生都沒有差錯的,能夠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管丟失。」作為一種責任分配準則,其責任分配的根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端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正。在法令標準的結構中,一般而言,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公正責任準則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詳細社會關係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令現象。在這裡,確定該店員也應承當相應的法令責任也是為了落實公正這一法令理念。
需求指出的是,如果店員給男孩的食物不是麵包,而是歸於幼童極易產生噎食的瓜子、花生米、豆子等,其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6歲孩子在進食後,可能會產生風險而依然忽略或許懈怠,則其對危害成果就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當相應的差錯責任。也許,還需求把麵包的質量問題掃除在外。基於報導,能夠判別麵包的質量當無問題。
據報導,男孩的監護人曾對商場的安保辦理和應急辦法提出質疑,以為商場應承當部分法令責任。其理由是,在孩子出事到救護車抵達的20分鐘時間裡,商場方面並未供給有效的急救辦法。應該說,商場、商鋪的確對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責任,但這種保障責任,主要是指商場的設備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因店肆內存在安全隱患,而非本案這種情況。因此,要確定商場未盡到安保責任,在法令上是難以得到支持的。另據報導,在男孩產生噎食後,店員及時撥打了120,並跑去商場服務臺叫人幫助,該店肆與商場也施行了合理的救治辦法。
需求闡明的是,店員的行為並非與其作業責任有關,因此僱傭該店員的店肆是不需求承當法令責任的。同樣,基於此,該店肆的出租方也不需求承當法令責任。
男孩吃麵包身亡歸於個案和意外。